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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买便宜货小心犯罪:3人购买被盗摩托车获罪

发布者:天将军 - 发布日期:2014-09-12 09:55 - 浏览次数:1次 [关闭]


网上买便宜货小心犯罪:3人购买被盗摩托车获罪


一辆被盗摩托车,在网上竟被多次收购和销赃,先后有3人购买。购买者本是一时贪图便宜,但如果明知所买摩托车没有正规手续,价格极低,很有可能是被盗的却还购买,那就构成犯罪了。

身边的事儿

2013年6月,牛某在网上通过QQ群联系上一叫“长毛”的广东人。原来,“长毛”在网上发售一辆价值1万多元的红色“五羊本田”摩托车,无手续。 牛某贪图便宜,以465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。后牛某通过物流公司付款、收货取得该车并对车辆配件进行了更换,转而又以“小六”的名义在“赶集网”上发帖 出售。很快,这辆车被张某看中。张某明知该车无手续,仍与牛某联系并协商购车。后张某于同年7月29日到牛某所在的鹿邑县城,以6000元的价格购得该 车。张某取得该车后,很快又在“58同城网”发帖出售该车。马某看到售车信息后,也明知该车无手续,但还是与张某联系并协商购买。后马某于同年9月21日 在巩义市区一菜市场附近,以49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该车。

而这辆分别被牛某、张某、马某购买的摩托车,系一辆被盗车,车主为广东韶关的赖某。很快,警方查到牛某、张某、马某分别购买该车的事实。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牛某、张某、马某购买该摩托车时价值分别为11830元、11950元、11780元。

结果

根据以上事实,洛阳偃师市法院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牛某拘役6个月,缓刑8个月,并处罚金2.2万元;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,缓刑6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;判处马某拘役6个月,缓刑8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

■法条链接

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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