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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主气愤电动车被盗 把嫌疑人监控照片截图贴大街

发布者:天将军 - 发布日期:2014-03-26 14:35 - 浏览次数:120次 [关闭]

 3月25日,在万柏林区双拥路街道旁边的社区公告栏里,一张偷电动车嫌疑人的照片引起了居民的注意,这是失主王先生在小区监控里找到的线索,他说这样做一是想通过这个办法“抓小偷”;再就是警示居民提高警惕,防止财物被盗。

  丢了电动车气愤之余出“绝招”

  告示上的照片是小区监控录像的截取画面,告示显示:“3月15日下午两点,图片中的这名男子在新庄小区1号楼5单元前偷走一辆电动车,望见到告示后与我联系,原物奉还,可以不追究责任,否则将偷盗过程录像全部放到网上,同时将照片贴在更多的地方。下面还附有一个手机号码和一张视频截图。记者从截图上可以看到一名男子,但对方的容貌看不太清楚。

  对此,新庄小区5号楼一位居民表示,最近小区内发生过电动车被盗的事情,虽然安装了监控设备,但并没有起多大作用,“这种偷盗行为太令人气愤了,很赞成失主的做法,把小偷的照片贴出来,让大家都提高警惕,同时,贴出来照片对小偷也是一种警告,他看到后就再也不敢来这个小区偷东西了”。他的这一观点,小区里不少居民都认同。

  失主王先生介绍说自己花3400元新买的电动车,当天中午他把电动车就放在楼下,结果一会儿工夫就丢了,感到很气愤,在小区物业的帮助下调取监控,发现照片里的这个人,中午时分进入小区后,径直来到了自己的电动车旁边,很快就将车偷走,所以他在监控中专门截取了一张嫌疑人的正面影像,印制了二三十份这样的告示,贴在小区和附近的几条街道上,不仅是给偷车嫌疑人的警告,也是给附近居民的提醒。

  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居民态度不一

  “事儿都过去几天了,一直没人和我联系,这也是无奈之举,我已经报了案,还是希望能抓住这个小偷。”王先生这样告诉记者。记者与接警的长风派出所取得了联系,办案民警刘警官称,接到失主报案后,他们重新提取了视频等相关证据,目前,正在调查处理中。

  尽管居民中有不少人认同失主的做法,但也有居民表达了不同的意思,首先是有人对照片的事情有所顾虑,一名小区居民说,贴这样的告示估计对小偷没什么用,“他在这里做了案,最近肯定不会再回来,也看不到这个照片,就是看见了,也不会把车送回来。”而且居民们担心的是不知道个人有没有权利发这样的告示,总觉得应该是只有公安部门才能这样做。同样还有居民对于失主所说的,只要送还电动车就不追究责任的说法,也觉得这样是放任小偷。不过失主王先生也解释说,他当时立即就报了警,其实并没有要放过小偷的意思。

  律师明确:行为可以理解,但涉嫌侵权

  就失主张贴小偷照片的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,记者采访了山西民星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。郭律师认为该行为可以理解,但涉嫌侵权。市民有举报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,但随意张贴个人的照片,并指称其为小偷,行为不妥。郭律师说,居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,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,提供偷盗线索,在公安机关确认的前提下再作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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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气愤并非一时一地理性还需时时刻刻


  2013年扬子晚报报道,在南京建邺区某小区里,发生了几次丢失电动车和电动车电瓶案件,保安通过监控确定了小偷,就把小偷的照片贴在小区的大门口公示,有业主认为从居民失窃的角度看,赞同这种做法,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,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。律师表示,未经法院判定有罪,就断定是小偷公布于众,涉嫌侵害名誉权。

  2012年潇湘晨报报道,长沙一商场把小偷照片贴在商场里,市民认为如果小偷今后改邪归正了,这样贴出来照片算不算侵权,律师认为,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以通缉令的形式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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